汽车租赁行业服务公约

  第一条:汽车租赁服务总则

  1. 确保租赁车辆驾驶性良好、安全性能可靠、各项功能有效,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》对机动车的要求。

  2. 提供约定区域内对租赁车辆事故、故障的24小时免费救援。

  3. 非承租方原因导致车辆故障免费修理,车辆修理期间免费提供换车或免收租金。

  4. 负责租赁车辆各种税费的缴纳。车辆年检,为承租方提供车辆行驶所需的必要证件,如行驶证、税讫、

  5. 为租赁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。

  6. 发生交通事故,承租方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修理费用的20%;车辆被盗或灭失,不超过车辆净值的25%,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
  第二条:接待服务

  1. 接听承租方电话人员需要使用文明用语,耐心解答承租方问题,热情指导承租方租车。

  2. 接待来访人员需着装整齐,佩戴统一服务标志;礼貌待客,有问必答;使用亲切文明用语,解决承租需求。

  3. 从承租方进门到将车开走,在手续完备、齐全、有效的情况下,办理各种手续时间不超过20分钟。

  第三条:交接车辆

  租赁车辆应达到《汽车租赁行业经营规范》车辆状况标准的要求。交接车辆时应向承租方如实、详细介绍车辆现状。对车辆外观、附件、车辆状况进行详细交接。

  1. 外观交接时将车辆外观的所有瑕疵,如划痕、凹痕、掉漆指示给承租方后请承租方检查车辆外观交接是否有遗漏的地方。

  2. 向租赁方演示音响、灯光、喇叭、空调、试镜、雨刷的使用与性能。指示随车工具、备胎、灭火器的位置并说明使用方法。

  3. 请承租方场内试车,认定车辆性能。

  4. 业务人员在记录车辆使用情况所使用词句必须清楚、准确,不应产生歧义。

  5. 如承租方在车辆交接过程中要求换车,服务人员不得拒绝。

  6. 发车时油量不少于10升。

  第四条:发车服务

  1. 向承租方介绍车辆的基本操作要领、驾驶方法、注意事项。

  2. 如实、详细向承租方介绍车辆状况,共同检验车辆并详细记录车辆交接情况。

  3. 发车时应向承租方提供:

  (1) 车钥匙、防盗遥控器(如果有)

  (2) 行驶证

  (3) 如承租方有特殊要求,在办理借用手续后提供购置附加。

  (4) 服务卡

  第五条:租后服务

  1. 24小时值班制度,随时为承租方提供救援服务。

  2. 要设置承租方投诉机制,对投诉事件要及时处理。

  3. 负责承租方出险后的理赔事宜。

  4. 非承租方原因车辆发生故障,修理期间提供替换车,不能满足车辆要求的,要对承租方减免相应租赁费用等补偿。

  5. 经法律认可的专业机构认定,确因汽车租赁经营人疏于对车辆的维修保养,导致车辆故障,给承租方生命及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的,汽车租赁经营人要给予部分补偿,赔偿数额双方协商,协商不成可由行业管理部门协调或法院裁定。

  第六条:救援、保险服务

  1. 救援服务内容 承租方使用车辆过程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致使车辆无法行驶,出租方应提供救援服务。救援人员及时赶赴现场,消除故障;非人为原因造成车辆故障,如在1小时内无法恢复车辆行驶能力,应提供替换车辆或减免租金。

  2. 救援区域

  a)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、故障都应提供救援。

  b) 如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外,汽车租赁经营人同意,可在当地修理,费用由汽车租赁经营人承担。

  3. 救援速度

  a) 三环以内及主要干道附近,接到救援电话后1小时内赶到。

  b) 三环以外,五环以内,接到救援电话后2小时内赶到。

  4. 对租赁车辆的救援为免费救援。

  5. 指导承租方办理获得保险索赔所需文件,负责与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。

  第七条:退车服务

  1. 与承租方共同验收车辆,验收时严格参照发车时车辆交接记录。如发生争议,应耐心细致地与承租方协商,不得与承租方发生争执。

  2. 车辆如有损坏,严格依照汽车维修收费标准,按合同规定向承租方索要赔偿。不得向承租方提出合同规定范围外的赔偿要求。

  3. 不得索要或接受承租方馈赠。

 

联系方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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